近日,國家衛計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關于在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依法切實做好公立中醫醫院設置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緊急叫停部分公立醫院撤銷、合并和改制,而這部分公立醫院涉及的范圍全部都是公立中醫醫院。
《通知》指出,近期,個別地區出現了不同形式的撤銷、合并、改制公立中醫醫院的現象,不同程度地改變了公立中醫醫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功能定位及其獨立運營發展權利,這些做法既不符合《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和深化醫改對公立中醫醫院的設置、功能定位和發展的要求,而且嚴重影響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降低了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可得性。
《通知》要求,《中醫藥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國務院《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國發〔2016〕15號) 、《“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國發〔2016〕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國辦發〔2015〕14號) 明確要求,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配置中醫醫療資源,原則上在每個地市級區域設置1個市辦中醫醫院,在每個縣級區域設置1個縣辦中醫醫院;已經設置的中醫醫院,不得無故合并、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原則上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不進行改制。
此外,《通知》強調,要按照深化醫改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確保公立中醫醫院機構不能撤、編制不能減、功能不能弱化,充分發揮其中醫藥發展的主陣地作用,著力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為健康中國建設作出應有貢獻。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強化報告意識,對轄區內出現的有關中醫醫院撤銷、合并、改制的情況要及時了解情況,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匯報,及時依法依政策予以處理。
日前,成飛醫院院長劉作林通過其個人微信訂閱號對外發布《關于國有企業辦教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資發改革【2017】34號)顯示,明確要求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指導意見》明確,不以健康產業為主業的國有企業,除承擔職業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領域醫療保障的醫療機構,以及面向企業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醫務室外,原則上不再直接管理醫療機構。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國有企業醫院處理共有移交地方管理、關閉撤銷、資源整合和重組改制4種方式。
一份文件要求國有企業公立醫院撤并改;一份文件重申政府舉辦的公立中醫醫院不能撤并改,那其他的公立醫院將何去何從?有行業人士分析,隨著醫改的推進,剩下的公立醫院勢必在下步迎來一次大洗牌。
附關于在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依法切實做好公立中醫醫院設置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
公立中醫醫院是中醫藥振興發展的主陣地,是公立醫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了大量的中醫醫療任務,是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重要選擇,為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一定要保護好、發掘好、發展好、傳承好;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明確提出,要著力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堅持中西醫并重。
國家高度重視中醫醫院設置工作。《中醫藥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國務院《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國發〔2016〕15號) 、《“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國發〔2016〕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國辦發〔2015〕14號) 明確要求,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配置中醫醫療資源,原則上在每個地市級區域設置1個市辦中醫醫院,在每個縣級區域設置1個縣辦中醫醫院;已經設置的中醫醫院,不得無故合并、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原則上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不進行改制。
近期,個別地區出現了不同形式的撤銷、合并、改制公立中醫醫院的現象,不同程度地改變了公立中醫醫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功能定位及其獨立運營發展權利,這些做法既不符合《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和深化醫改對公立中醫醫院的設置、功能定位和發展的要求,而且嚴重影響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降低了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可得性。
各地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振興發展中醫藥的決策部署,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堅決貫徹執行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明確的中西醫并重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嚴格遵守《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同步深化公立中醫醫院改革、依法做好公立中醫醫院設置及建設,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要按照深化醫改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確保公立中醫醫院機構不能撤、編制不能減、功能不能弱化,充分發揮其中醫藥發展的主陣地作用,著力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為健康中國建設作出應有貢獻。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強化報告意識,對轄區內出現的有關中醫醫院撤銷、合并、改制的情況要及時了解情況,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匯報,及時依法依政策予以處理。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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