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在申請“復方杏香兔耳風顆粒”延長保護期中,臨床試驗資料存在造假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工作中同品種管理等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5〕15號)的有關規定,國家局決定提前終止上述兩家企業該品種的中藥品種保護。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的“復方杏香兔耳風顆粒”不再按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管理。
二、請你局收回該品種《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第20060450號、第20060451號),并上交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辦公室銷毀。
三、廢止上述兩家企業該品種《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批件》(第2006079號、第2006190號)。
四、請你局對上述兩家企業的造假行為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并報國家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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