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打擊非法收購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5月18日,國家藥監局推出了一系列政策解讀,重點針對危害藥品安全相關案件。
兩高在今年早些時候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3月6日正式實施。針對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的行為,司法解釋對非法收購、銷售醫保騙保藥品的行為,適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者詐騙罪。
圖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
打擊醫保騙保,此前一直是按照詐騙罪來定罪的。但對于倒賣醫保藥品,尤其是對那些賣藥的個人,此前很少有法律能夠規范。各醫院門口“收藥”的小卡片也總是屢禁不絕。
這一次,國家藥監局在政策解讀中強調:重點打擊非法收購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重點懲治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的“中間商”,斬斷“回流藥”產業鏈。
“救命錢”被蠶食鯨吞
5月19日,國家醫保局發布《2021年度醫保基金飛行檢查情況公告》,稱去年一年在飛行檢查中,發現涉嫌違規使用醫保基金5.03億元。
這5.03億元騙保里,又有多少藥品流入了地下市場,被倒買倒賣?
2022年4月,福建省醫保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福州的趙某與辦有特殊病種的8名參保人商量,利用醫保補貼政策超量開藥再低價出售,倒賣藥品騙取醫保基金31萬多元。
同月,淄博市醫保局發布一則“超量購藥,轉賣騙保”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趙德勝為轉賣藥品牟利,持自己的醫保卡多次到醫藥機構多開、虛開藥品,并將藥品低價出售,騙取國家醫保基金至少49.4萬余元,最后獲刑四年半。
“收藥”是個龐大的產業鏈,參與者眾多。其中,倒賣醫保藥的普通“患者”,是這個鏈條上最難以監管的一環。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慢病患者群體,靠倒賣藥品牟利的大有人在。
這個“生意”講究的是積少成多,早在2009年1月,《中國青年報》就曾刊發過《11個藥販子“賣”了5200萬醫保藥》一文,介紹當時浙江最大的非法經營醫保藥品案,11人通過發“收藥”小廣告,非法經營醫保藥品謀利52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人民司法》專門撰文稱,從醫保騙保類案件情況看,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的“中間商”往往罪責更為嚴重,他們往往是“一對多”地從醫保人員手中收購騙保藥品;不少是以此為業。將其作為打擊重點,完全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除了中間商之外,賣藥的普通人,今后也可能獲刑,這是最新司法解釋的主要變化。
對賣藥者視情節處罰
騙保所得的藥,質量本身沒有問題,倒賣這樣的藥,無法適用假藥、劣藥相關犯罪和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規定。
基于此,在第十三條中,《解釋》針對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的行為作了詳細規定:
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銷售騙保藥品的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收藥則屬于詐騙,這次對兩種行為定義十分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醫保騙保藥品涉及的問題情況復雜。不少是醫保人員貪圖“蠅頭小利”偶爾騙購醫保藥品;有的則是長期、多次騙保;還存在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職業便利騙取醫保基金的情況。
但是,司法解釋也明確,利用醫保騙保賣藥的人,會綜合看騙取醫保基金的數額、手段、認罪悔罪態度,來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不是每個賣藥給“收藥販子”的人,都會被處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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