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晚間,國家醫保局結合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管理工作重點,研究起草了《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及《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談判藥品續約規則(征求意見稿)》《非獨家藥品競價規則(征求意見稿)》,于6月19日17:00前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與去年相比,醫保談判納入標準及規則(詳見下圖)有相應的調整,并且對談判藥品續約和非獨家藥品競價做出了規定。
談判藥品續約規則
談判藥品和談判續約藥品按照三類續約:納入常規目錄管理、簡易續約和重新談判。
1
納入常規目錄管理
兩類藥品可納入常規目錄管理:非獨家藥品,和2018年談判進入目錄且連續兩個協議周期均未調整支付標準和支付范圍的獨家藥品,無論在2022年協議到期還是2023年。在評審環節,組織專家論證是否將藥品納入常規目錄管理。納入常規目錄的藥品支付標準如下:
政府定價的麻精類藥品,根據政府定價確定支付標準;
國家集采藥品按集采政策確定支付標準;
非獨家藥品,鼓勵各省級醫保部門根據仿制藥的價格水平調整制定該通用名藥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標準;
其他獨家藥品,可暫執行現行支付標準。的價格水平調整制定該通用名藥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標準;
2
簡易續約
協議將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藥品,可以簡易續約,續約有效期2年:
獨家藥品;
本協議期基金實際支出未超過預估值的200%;
未來的預算增幅合理,不調整支付范圍(不新增適應證)的藥品,未來兩年的醫保基金預算增幅不超過200%(與兩年前的預算影響預估值和本協議期內醫保基金實際支出值兩者中的高者相比,下稱“比值A”),對于2017年1月1日(不含)前上市的藥品,增幅不超過150%;調整支付范圍的藥品,因調整支付范圍所致未來兩年的醫保基金預算增幅不超過100%(下稱“比值B”);
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不符合納入常規目錄管理的條件。
簡易續約藥品支付標準見下表。
*比值A=醫保基金實際支出/預算影響預估值;
#比值B=新增醫保支付范圍的預算增加值/兩年前預估值和前兩年實際支出值中的高者
對申請調整支付范圍的藥品,若企業不同意按規則調整支付標準,可申請進行談判并提交相應的資料,根據談判結果確定是否調整支付范圍。
對2023年12月31日協議到期的談判藥品,如需調整支付范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上述規則降幅并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新的支付標準和支付范圍,原協議到期時間不變:①獨家藥品;②目錄調整當年醫保基金實際支出值未超過當年預算影響預估值的200%(醫保基金實際支出=目錄調整當年上半年基金支出×2);③未來一年因調整支付范圍所致的醫保基金預算增幅不超過100%。
醫保基金實際支出由醫保部門統計。醫保基金實際支出=目錄調整前1年全年基金支出+目錄調整當年上半年基金支出×2。醫保基金年均實際支出=(目錄調整前1年全年基金支出+目錄調整當年上半年基金支出×2)/2。如企業和醫保方對醫保基金實際支出額度存在較大分歧,允許企業方補充提交數據資料并進行協商。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以醫保方數據為準。
3
重新談判
獨家藥品且不符合納入常規目錄管理和簡易續約的藥品,如比值A超過200%,以及比值B超過100%等,需按規則重新談判。
非獨家藥品競價
經專家評審,建議新增納入醫保藥品目錄的非獨家藥品進行競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政府定價藥品除外。規則如下:
醫保方組織測算專家按程序進行測算,提出醫保支付意愿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準入門檻。
參與申報的企業按程序提交報價。企業報價分別與醫保支付意愿對比,只要有1家企業的報價不高于醫保支付意愿,則該通用名藥品納入醫保乙類目錄,否則該通用名藥品不納入。企業報價不能高于申報截止日前2年內有效的省級最低中標價和申報時提交的市場零售價格。
藥品通過競價納入醫保目錄的,取各企業報價中的最低者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
藥品有多個規格的,選取臨床最常用規格進行競價。競價成功后,其他規格支付標準原則上按照差比價規則確定。
藥品通過競價納入醫保目錄的,凡參與報價的企業均需承諾在競價有效期內,向全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該藥品的價格不高于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藥品以
實際價格為基礎支付;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高出部分由參保人承擔。
競價不影響該藥品通用名被納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或政府定價范圍。集中采購中選或政府定價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支付標準。
競價結果有效期暫定為2年。
申報后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經過專家評審程序確定競價資格。參與競價的藥品,申報企業參照談判藥品的要求提交資料。醫保方組織測算專家對該通用名藥品進行評估,確定醫保支付意愿。參加競價的企業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價并提交承諾書。醫保方組織談判專家按規則就企業報價與醫保支付意愿進行比較,確定是否可以納入醫保目錄。競價結果與新版醫保目錄同步發布。參與競價的企業須保證市場供應,無合理理由,不得斷供。企業供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必須在一個月內報國家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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