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上午,為進一步完善全鏈條支持創新藥發展舉措,推動創新藥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就醫用藥需求,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了《支持創新藥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同日,國家醫保局舉行“支持創新藥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新聞發布會,為市場帶來有關《若干措施》的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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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若干措施》出臺的考慮和意義
在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我國創新藥領域同質化競爭加劇、創新藥企業價格期待與醫保支付能力尚有落差、多元化支付能力薄弱等問題還未完全破局。如何在堅持基本醫保“保基本”的基礎上支持創新藥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的用藥需求是醫保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共同面臨的新挑戰。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需要立足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醫保基金支付能力、群眾負擔水平等客觀實際,進一步完善支持創新藥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
據此,經國務院同意,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若干措施》,文件聚焦當前創新藥發展面臨的挑戰,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推動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堅持問題導向,推動形成“真支持創新、支持真創新、支持差異化創新”的格局;堅持穩中求進,注重保持當前醫藥創新向好發展態勢,更多凝聚共識,穩定預期;堅持實事求是,以不同保障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支付能力為前提,發揮醫保部門公共服務支持作用,為創新藥發展爭取更多增量資源和發展空間。
《若干措施》的出臺將對創新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一是助力構建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創新藥研發新局面。通過醫保數據支持、鼓勵加大創新藥投資、實施目錄準入政策輔導及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支持等措施,激發創新藥研發活力,更好匹配臨床治療需求。
二是構建創新藥多元支付體系,拓寬創新藥的支付渠道。一方面堅持常態化調整醫保目錄,將符合條件的創新藥以合理的價格納入醫保藥品目錄,另一方面增設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目錄,充分發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功能,提高創新藥多元支付能力。同時采取有力措施,鼓勵創新藥“走出去”,積極開拓全球市場。
三是助力提高創新藥的可及性,解決創新藥使用后顧之憂。在掛網、入院、支付、配備等各個環節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合理使用創新藥,提升藥物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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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目錄是本文件的一大亮點
建立商保創新藥目錄將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基本醫保保障邊界,給商業健康保險留出更多的發展空間;有利于發揮醫保在數據、專家、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優勢,為商業健康保險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整合醫保和商業健康保險資金,形成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合力,也為創新藥發展提供更充足的經濟支撐。同時,我們將做好醫保藥品目錄和商保創新藥目錄的銜接,為商保創新藥目錄藥品提供穩定的出口,更好穩定企業預期,進一步提高藥品的可及性。
從制定程序上看,商保創新藥目錄由國家醫保局組織制定,我們將充分發揮醫保目錄調整專家優勢、減輕醫藥企業多頭申報的事務性負擔,考慮與醫保目錄同時申報、同步調整,程序基本一致。企業可自主申報納入醫保目錄或納入商保創新藥目錄,也可同時申報兩者。與醫保目錄調整的不同點在于,商保創新藥目錄將充分尊重商業健康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地位,在方案制定、專家評審、價格協商等各環節保險公司、行業專家等將充分參與的機制。商業健康保險專家對藥品是否進入商保創新藥目錄以及價格協商具有重要決策權。
當然,商保創新藥目錄是一項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完善,初期考慮穩妥起步,后續根據醫藥技術進步、臨床需求變化、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在此,我們也歡迎商業健康保險公司、相關行業學協會和專家積極參與到商保創新藥目錄制定工作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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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基本醫保和商業健康保險協同的考慮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國家醫保局正加快推進健全“1+3+N”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其中,“1”即構建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和以醫保大數據為核心的醫保基礎設施及服務能力,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立健全提供信息化、數智化支撐;“3”即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梯次減負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全面提升醫保三重保障效能;“N”即引導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工會互助等其他保障力量發揮作用,推動他們與基本醫保錯位發展,形成協同,更好發揮補充保障作用。在此基礎上,針對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一些難點,醫保和商保將在以下方面做好協同,共同支持創新藥發展。
一是保障范圍的協同。探索支持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錯位發展,以建立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目錄為切入點,進一步明確基本醫保的保障邊界,支持商業健康保險在保障能力上與基本醫保進一步銜接和協同,形成保障合力。
二是數據協同。在確保數據安全和保護隱私的基礎上,探索推進醫保數據賦能商保,加快推進醫保數據在商業健康保險領域的應用,支持商保快速核保理賠,支持開發更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實現從“保健康人”到“保人健康”的轉變。
三是結算協同。探索推動基本醫保和商業健康保險同步結算,通過共享數據,實現購買相應商保的患者在醫療機構端同步結算,信息多走路,患者少跑腿。對于商保創新藥目錄藥品給予“三除外”支持,即不納入基本醫保自費率指標、不納入集采中選可替代品種監測、相關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內的創新藥應用病例可不納入按病種付費范圍,為商業健康保險擴大保障范圍、優化服務提供支撐。
四是監管協同。充分共享醫保智能監管平臺和監管能力,逐步實現醫保商保協同監管,保障商業健康保險資金的合理使用,確保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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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真支持創新、支持真創新、支持差異化創新的考慮
支持創新是醫保目錄的主要價值導向。近年來,醫保目錄在調整中始終以人民群眾的健康為核心,建立全面支持創新藥以造福患者的準入機制,助力構建覆蓋14億人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立健全藥品創新價值評估機制,在支持創新藥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2018以來,共有149個創新藥(主要是1類創新藥)納入醫保目錄,占新增藥品數量的17%。截至今年5月底,協議期內談判藥醫保基金支出已達4100億元,帶動藥品銷售金額超6000億元。2024年當年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基金支出已超過1000億元,可以說醫保是在真金白銀支持創新。
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國創新藥雖然高速發展,海外BD、NewCo熱潮涌現、新藥研發管線增加,但一些領域也存在跟隨創新多、同質化嚴重、臨床價值優勢不明顯等問題。為了更好引導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方向,避免陷入內卷化競爭,醫保部門在真支持創新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支持真創新、支持差異化創新。《若干措施》中對此也有安排,體現在以下方面:
研發方面,在確保數據安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探索為創新藥研發提供必要的醫保數據服務,支持企業、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瞄準臨床需求合理確定研發方向、布局研發管線,提升創新效率,走差異化創新之路。
醫保準入方面,充分運用藥物經濟學、衛生技術評估等技術方法,綜合考慮醫保基金承受能力、臨床需求、患者獲益、市場競爭、研發投入等因素,由醫保部門與創新藥企業談判形成與中國國情和市場地位相匹配、符合藥品臨床價值的醫保支付標準。通過建立以患者健康獲益為核心的多維度價值評估體系,提高醫保談判測算專業化能力水平,完善測算方法,更好體現藥品的臨床價值。探索推動真實世界數據在醫保準入、續約等方面的應用。
臨床應用方面,對合理使用醫保目錄內創新藥的病例,不適合按病種標準支付的,支持醫療機構自主申報特例單議。對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目錄藥品不計入基本醫保自費率指標和集采中選可替代品種監測的范圍,相關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內的創新藥應用病例可不納入按病種付費范圍,經審核評議程序后支付。
簡單說就是醫保目錄和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目錄將會對創新程度高、臨床價值大的藥品給予更多的支持,引導醫藥行業瞄準真創新和差異化創新,努力創造更好的臨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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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國創新藥走向世界方面的考慮
近年來,各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部署,促進企業不斷提升研發創新能力,中國創新藥產業已由“引進模仿”轉向“創新輸出”,不斷贏得國際贊譽,為世界提供了守護生命健康的“中國方案”,為推動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有效提升人類健康福祉作出了積極貢獻。有統計顯示,2024年我國藥企完成超90筆海外授權交易,總交易金額超500億美元。《若干措施》提出促進創新藥全球市場發展,具體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搭建平臺,助力拓展海外市場。今年1月份,國家醫保局指導廣西依托中國-東盟醫藥區域集采平臺,積極促進國產藥品、醫用耗材進入東盟國家,同時創新建立國內外購藥便捷服務通道,標志著醫藥集采領域的跨境交流合作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接下來,國家醫保局將支持更多有條件的地區發揮區位優勢,搭建創新藥交易平臺,加強國際推廣。
二是開拓思路,助力創新型企業快速發展。生物醫藥行業研發周期長、投入大,《若干措施》提出,要支持鼓勵商業健康保險擴大創新藥投資規模,培育支持創新藥的耐心資本。我們也將支持創新藥企業借助香港、澳門相關優勢,促進中國創新藥走向世界。
三是提供價格支持,助力創新藥出海。為了支持部分創新藥海外上市,借鑒國際的做法,按照企業自愿的原則實行談判價格保密,對于商保創新藥目錄藥品將探索更加嚴格的價格保密機制。未來,國家醫保局將采取更加有實效的措施,在價格方面為創新藥“走出去”提供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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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創新藥在臨床使用的考慮
隨著創新藥上市速率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藥品是先入醫保目錄然后才入院,這對醫保管理和醫療機構精細化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干措施》對創新藥配備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推動創新藥加快進入定點醫藥機構。鼓勵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召開藥事會,根據需要及時調整藥品配備或設立臨時采購綠色通道,保障臨床診療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藥權益。醫療機構不得以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藥占比等為由影響創新藥配備使用。醫保目錄中的談判藥品和商保創新藥目錄藥品可不受“一品兩規”限制。其中有些政策已經有具體實踐,如在2020年修訂的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剔除了藥品品種品規數量要求,目前國家層面已不存在相關政策限制。
二是提高臨床使用創新藥的能力。創新藥研發出來之后,會給患者帶來明顯的臨床受益,臨床醫師規范合理的使用是關鍵。《若干措施》提出相關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創新藥使用能力建設。我們也希望各醫療機構、行業學協會總結創新藥使用經驗,開展創新藥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培訓,按需合理使用,確保臨床用藥安全。
三是完善醫保支付標準。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全面落地,醫保支付結算更加科學合理,在減輕群眾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規范醫療機構行為方面取得了積極效果,這次《若干措施》提出,對合理使用醫保目錄內創新藥的病例,不適合按病種標準支付的,支持醫療機構自主申報特例單議。醫保部門優化特例單議程序為醫療機構解決后顧之憂。對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目錄藥品實施“三除外”,給醫療機構合理使用創新藥吃下了定心丸。
同時,醫保部門也會同有關部門推行了醫保基金預付政策和即時結算政策,增加了醫療機構的流動資金來源,將支持醫療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與藥品企業結清藥品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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