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典委員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7年第188號),按照通告的要求,對已上市的藥品違反命名原則的要進行規范。現就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規范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成藥通用名稱規范范圍 (一)下列情形的中成藥名稱必須更名: 二、中成藥通用名稱更名的程序 (一)中成藥通用名稱更名工作由國家藥典委員會負責。 三、過渡期 批準更名之后,給予2年過渡期(以新名稱公布之日起計),過渡期內采取新名稱后括注老名稱的方式,讓患者和醫生逐步適應。 四、保障措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強與相關部委溝通,確保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規范工作與基本藥物目錄及醫療保險目錄有機銜接。國家藥典委員會建立健全中藥命名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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